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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莉律师
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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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财产分割不公平,该怎么办?能不能撤销离婚财产的约定呢?我们先来看相关法律的规定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条规定,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也就是说,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针对婚姻关系解除、子女抚养、共同财产分割、共同债务处理等内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。原则上只要离婚证拿到,离婚协议就正式生效了,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如果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,对于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。
如果是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后,那么是需要证明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才能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。
首先,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,对提交的离婚协议只是做形式上的审查,至于签订的离婚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需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。
其次,对于原告方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,比如原告发现被告虚构事实,捏造缘由欺诈,签署对自己不利的协议,则原告需要提供被告虚构事实的相关证据。再比如说被告趁人之危,实施对原告胁迫的行为所签署的不利协议,那么原告对此也需要举证。
再次,注意撤销权的时效。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,或自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超过一年则丧失胜诉权,不能够获得支持。
综上所述,如果确实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,签署不利离婚协议的,就应该积极的主张,千万不要超过诉讼的时效一年再行使撤销权。